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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冊日本商標制度的概要

更新時間:2020-07-23
一、內外平等原則
商標法平等地保護本國人和外國人,不用說在日本擁有住所者,即使在日本國內沒有住所或居所者,在與日本人同樣的注冊條件下受到同等保護。因此,即使目前在日本國內無住所者、或沒有總部、分支機構和營業(yè)所的法人也受到保護,為將來到日本投資時保護商標權提供了法制保障。

二、采用申請在先的注冊制度
商標法的制度規(guī)定,即使某一商標沒有實際使用(不論使用場所在國內還是國外),但有意在將來使用的,只要具備一定條件即可注冊。企業(yè)準備將來進入日本,預先考慮好申請自己將要使用的商標很重要。但是,如后續(xù)章節(jié)所述,商標注冊后3年之內不使用,其權利有可能被取消,對此要加以充分注意。(但是,3年內只要用過一次就可以避免注冊被取消)。

三、商標的保護對象(商標的定義)
除上述由商標的組成要素構成的保護定義以外,還制定了“團體商標注冊制度”。這項制度是根據(jù)1996年的法律修改后新列入的商標保護制度。由經營者組成的團體(不具備法人資格者除外)以其成員的共同使用為目的而注冊商標,為了振興地區(qū)搞活特定的行業(yè),團體作為核心,以保護用自主品牌對特性產品的命名。 根據(jù)2005年修訂的法律,為了加強保護地區(qū)品牌,還引入了《地區(qū)團體商標制度》,即便是由“地區(qū)名稱”以及“商品和勞務的普通名稱”所構成的標志(例如:松坂牛、青森蘋果等),只要滿足在一定地區(qū)內為人所周知的條件,就準予注冊。而且,過去不允許由商工會議所申請注冊團體商標,但經過2006年度的法律修訂(2007年4月1日實施),現(xiàn)在已經允許商工會議所申請注冊團體商標。

四、保護零售業(yè)等的商標
根據(jù)這次2006年度的法律修訂(2007年4月1日實施),過去不認可的零售店、批發(fā)店的名稱、通信銷售(包括網站銷售)的名稱等出于保護的目的,現(xiàn)在允許將 “零售等勞務”作為指定勞務。 因此,2007年4月1日以后,不僅單個的商品名稱、包括零售店等的店鋪名稱也可以注冊商標。

五、判斷商標的類似性
商標的類似性可以根據(jù)稱呼、外觀以及概念三個要素進行綜合或個別判斷。